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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安顺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5/05/17 15:07:04 点击量: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学术研究工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建立一支具有强烈使命感、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学术队伍,特制订《安顺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的制定参照2002 年 2 月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科学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 2004 年 8 月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信守学术诚信宣言:坚持学术创新及为学术的自由而不懈努力,诚实做人,踏实做学问。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严以律己、遵照学术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做学术诚信的楷模。

第二章基本规范

第四条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

第五条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敢于学术创新,努力创造先进文化,积极弘扬科学精神和民族精神。

第六条我校科学研究工作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科研工作者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增强献身科教、服务社会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

科研工作者要以培养人才、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进社会进步为己任,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八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科研工作者要忠于真理、探求真知,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者的声誉。要模范遵守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作为科学研究的直接目标和动力,把学术价值和创新性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学术研究工作中要保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九条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要严以律己,依照学术规范,按照有关规定引用和应用他人的研究成果,不得剽窃、抄袭他人成果,不得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反对以任何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对青年学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

科研工作者要向青年学生积极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传播科学方法。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自己高尚的品德和人格力量教育和感染学生,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意识,帮助学生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第四章学术成果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所发表的科研成果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实证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研究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准确。

第十二条学术成果文本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三条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

第十四条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十五条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

第十七条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第五章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学术委员道德规范

第十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在项目评审、著作出版、论文审核、成果申报及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参与学术评价,正确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地发表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审意见应措辞严谨、准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词语。校学术委员会及其评委应对其审核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职工职称评审时要克服重数量轻质量的倾向,要把是否发现新问题、挖掘新材料、获得新数据,是否提出新观点、采用新方法、构建新理论作为衡量科研质量的主要指标,改变简单以数量多少评价人才、评价业绩的做法。

第六章学术腐败惩戒处罚制度

第二十三条研究工作者不准在研究中违背基本学术道德,侵占他人劳动成果。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要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在评奖、晋升等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四条在项目申报和在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时若有弄虚作假者,将撤销项目并追回全部配套经费,同时,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五条对抄袭、剽窃,请他人代写文章,篡改、伪造研究数据者,一旦有人举报,经核实后,将扣除该研究者此论文的全部科研奖励,并予以此论文所获科研奖励1倍的罚款,同时在全校通报批评。对于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给学校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者,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二十六条对出版著作者,经举报并经过相关部门认定为抄袭、剽窃的,学校将建议出版社停止对该书的印刷和发行,并尽可能地收回所有已经出版的著作。该著作若已获得学校出版资助经费,学校将追回全部的经费,并视情况处以相当于出版资助经费1-3倍以上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于利用学校名声和条件,乱办班、降低标准滥发学历文凭和学位证书、甚至用文凭和证书换取“赞助”、“捐资”等行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第二十八条在学术道德规范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进行学术成果真伪的评判时,学校将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规范专家界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在此期间,被举报者有申诉的权利。

第七章学术监督机制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间互相监督。全校广大教职工都应对有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积极举报监督,举报时可以匿名举报,但应该提出相关的证据。

第三十条系部领导监督。各系部主管科研的领导应经常向教职工通报有关学术道德诚信的标准和相关精神,对教职工的科研论文发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成果申报等严加监督,必须杜绝虚报、假报等有违学术道德、学术诚信的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监督。学术委员会应保证科研项目评审程序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制、异议材料复核制、网上公示制和接受投诉制等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发扬学术民主,客观公正、不循私情,自觉抵制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积极扶持青年科研工作者。随着学校的进一步的发展,逐步建立安顺学院专家信誉制度。

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对出版社、学术期刊杂志社、科研工作者、教育工作者及其他社会人士举报的我校教师一稿多投、抄袭、剽窃等有违学术诚信现象,一经查实,学校将按照本《办法》对被举报者进行处理,并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

第八章学报编辑工作的道德规范

第三十三条以学术质量为发文的唯一标准。

第三十四条坚持三审审稿制度,确保发文质量,不让低质稿件出笼。建立一套作者和审稿人双向匿名的审稿制度,把好审稿关,以学术质量为生命力,杜绝人情稿。

第三十五条把握学术动态,杜绝一稿多投,改头换面多投等现象。约法三章,凡抄袭者、一稿多投者,以后学报不再采用其稿件。凡发现投稿本刊的抄袭者、一稿多投者均在杂志中公开予以批评。

第三十六条对揭露所办刊物中的抄袭、一稿多投等现象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编委及编辑人员应以身作则。

第九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办法》实施过程中将根据我校科研水平及学术评价机制的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十九条《办法》的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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